有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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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586 標題: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憲報編號: L.N. 206 of 2006
條: 9 條文標題: 對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限制 版本日期: 01/12/2006
(1) 除第47條另有規定外,除非—
(a) 符合第20或22條的規定;或
(b) 附錄I物種的標本是根據和按照根據第23(1)(e)條就該標本發出的許可證而被管有或控制的,
否則任何人不得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的標本。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註:老虎
Panthera tigris 属附錄I)
章:586 標題: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憲報編號: L.N. 206 of 2006
條: 28 條文標題: 要求出示證明本條例獲得遵守的文件或其他證據的權力 版本日期: 01/12/2006
(1) 如任何人管有或控制列明物種的標本,獲授權人員可要求該人出示該人用作證明該項管有或控制沒有違反本條例的依據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證據。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章:586 標題: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憲報編號: L.N. 206 of 2006
條: 10 條文標題: 為商業目的而犯關於附錄I物種的標本的罪行的較重懲罰 版本日期: 01/12/2006
如任何人就某作為(包括管有或控制標本)而被裁定犯第5、6、7、8或9條所訂罪行,而法庭信納該作為是為商業目的而作出(不論是由該人作出或由他人代該人作出)的,則該人可被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2年,以代替該等條文訂明的懲罰。
章:586 標題: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憲報編號: L.N. 206 of 2006
條: 31 條文標題: 視察地方或處所的權力 版本日期: 01/12/2006
(1) 如獲授權人員合理地懷疑有人正為商業目的而在任何地方或處所內存放列明物種的標本,他可為核實本條例是否獲得遵守而在無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並在出示證明其身分的書面證明後—
(a) 在合理時間內進入和視察該地方或處所;
(b) 查驗被懷疑為列明物種的標本的物品;及
(c) 要求出示在該地方或處所內的與本條例是否獲得遵守有關的任何文件,並查驗、審核或複製該等文件。
(2) 獲授權人員不得根據第(1)款進入—
(a) 任何純粹用作住宅用途的處所;或
(b) 任何處所中純粹用作住宅用途的任何部分。